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77號
TCHV,114,聲,177,202510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李名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
易字第5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
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
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
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法者為兼顧聲請
權人之權益及裁判之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聲請權
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之上訴人,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114年
1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備查及另案刑事告訴使用,惟
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26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
確定,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聲請人遲至114
年10月7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與首揭
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