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55號
TCHV,114,聲,15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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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彭欣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仕鋒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
度上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仕鋒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即
本院民國110年度上字第19號事件(下稱本案),在112年1
月12日開庭時,視同上訴邱紹吉邱宇君王蓉芬(下稱
邱紹吉等3人)之訴訟代理人吳聖欽律師當庭表示同意聲請
人得藉由其等之土地通行至產業道路,並願意登記不動產役
權,但未記載於筆錄。聲請人因通行邱紹吉等3人之土地而
被告訴犯竊佔罪之嫌,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9122號事件受理在案,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
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112年1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
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即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
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
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止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上開規定所稱「
裁判確定」之情形,尚應包括和解、調解及撤回等非以裁判
終結之情形在內,始與該條項限制聲請權人應於該條項所定
期間內為聲請之立法目的無違。故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
權益及裁判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聲請權人若逾裁
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當事人而得聲請本案之法庭錄音內
容,惟本案已於112年4月11日確定在案,有本案確定證明書
可佐(本院卷第93頁)。聲請人遲至114年8月29日始向本院
聲請交付本案112年1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期限,揆諸前揭說明,其
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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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