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31號
抗 告 人 阮語豔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
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33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
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114年9月25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331號裁
定,提起抗告(書狀誤載為再抗告),應徵抗告費1,5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