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407號
上 訴人 即
追加之訴原告 僖佑烘焙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羿語
訴 訟代理 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追加之訴被告 田斾瑄
訴 訟代理 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紀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將
原訴改列為備位之訴,及追加先位之訴。經核其追加先位之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
575元,惟其追加先位之訴與原訴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追加先
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是扣除原訴已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9
95元,尚應補繳1,58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先位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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