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64號上 訴 人 顧文祥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 上訴 人 顧維耀 林正修 林文標 林文盛 林璧芬 李素貞 顧雯雯 顧崇孝 張錫欽 張全睿 蔡國洲 蔡國良 蔡靜如 蔡靜微 蔡靜梅 顧明當 顧佳臻 顧清彩 顧鴻洲 顧聰 顧甘得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被 上訴 人 顧靜宜 顧進得 顧靜芬 顧維銘 顧陳玉音 顧嘉文 顧嘉峰 顧嘉遠 于顧好 顧章 顧清村 何顧寳蘭 顧薔薇 顧薔惠(兼顧峯吉之承受訴訟人) 顧錫烈(兼顧峯吉之承受訴訟人) 顧家羽 顧秀緞 顧靜觀 顧鳳民 楊淑媛 顧淳文 顧祐瑞 顧育嘉 顧芳慈 顧明修 顧瓊林 白洪樵 白鈺嘉 白錫鋒 吳秋芬 吳志雄 吳靜芬 白書瑛 白書岳 白勝文 趙顧雪柑 吳明和 吳庭妤 吳秀枝 吳姵樺 吳秀治 沈哲全 沈芳如 沈信岷 沈志峰 顧秀家(顧崇嶢之承受訴訟人) 顧秉宬(顧崇嶢之承受訴訟人)參 加 人 林陳玉枝 曾陳秀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聲明由顧薔薇為顧峯吉之承受訴訟人部分駁回。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亦有明定。再按承受訴 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 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二、查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顧峯吉於本院 審理中之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顧薔薇、顧 薔惠、顧錫烈,惟顧薔薇已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8月19日彰院毓家健114年 度司繼字第1665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27至241頁),自應 由顧薔惠、顧錫烈為顧峯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茲 上訴人於114年7月24日具狀聲明由顧薔薇承受訴訟部分(見 本院卷第219至221頁),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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