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402號
TCHV,112,上,402,20251030,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祐律師
被上訴人 徐妙齡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上訴人 徐宜慧
徐茂源
邱劉玉鑾即邱芳隆之遺產管理人

強洲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明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受命法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