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402號上 訴 人 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祐律師被上訴人 徐妙齡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被上訴人 徐宜慧 徐茂源 邱劉玉鑾即邱芳隆之遺產管理人 強洲斌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明勢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受命法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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