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2346號
TCHM,114,金上訴,234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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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畊均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3103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564號、114年度少連偵字
第1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
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
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
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又按依刑事訴法第367條
但書規定,應命補正上訴理由者,以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
上訴有同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為限。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
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
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上開第36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畊均(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
審於民國114年9月9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103號判決判處罪
刑後,於114年10月3日合法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因量
刑過重,導致一罪一罰,不同法院判決量刑要公平公正,因
被告被騙當車手,發現事情不對就暫停運作,即警察偵查中
、審理中通通自白犯罪,請求法官重新量刑,給被告一個改
過自新的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7、11頁)。經查原判決
依照被告於原審的自白及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認定被告犯
加重詐欺既遂罪,並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正值
青壯,手腳健全,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率爾擔任向詐欺被害人收取面交款項之分工,並行使偽
造私文書,其所為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行為
隱匿犯罪所得,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
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告訴人之財產權益
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原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輕其刑事由
,並考量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遭詐欺之數額,又被告
犯後未與告訴人進行調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參酌被告前
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與其自陳之智識程度
、從事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況,對被告所犯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上訴所執前詞
,顯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
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
之不當或違法,難認被告上訴已經敘述具體理由。依照上開
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林0欽   ①112.07.11警詢(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58頁至第61頁) 2 《書證》 一、南檢112年度偵字第37579號卷(影卷)  1.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基地台位置時間列表(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49頁)  2.林0欽與LINE帳號暱稱「【Citadel】客服專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64頁至第67頁)  3.LINE帳號暱稱「芊涵」(自稱00證券助理)之主頁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67頁至第76頁)  4.劉畊均簽署之112年6月26日現金交付假憑證收據(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77頁)  5.林0欽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62頁至第63頁、第85頁至第86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劉畊均   ①112.12.06警詢(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②112.12.07警詢(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20頁至第26頁)   ③112.12.07偵訊(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99頁至第106頁)    具結(南檢偵字第37579號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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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