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1759號
TCHM,114,金上訴,1759,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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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惠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952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6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
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67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72 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惠玲(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
  原審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9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6月4日以書狀提起上
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
4年度金訴字第952號刑事判決,爰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
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有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
卷第11頁)。本院審判長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
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補正上
訴之具體理由,該刑事裁定於114年9月16日對被告現所在
  法務部○○○○○○○○○附設臺中○○○女子分所送達,由被告簽收,
有本院刑事裁定及被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9、49
頁) ,被告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有本院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本院卷第51、53頁),依
上所述,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爰
予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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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