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1752號
TCHM,114,金上訴,1752,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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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貴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3年度金訴字第3004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71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劉貴姍(下稱
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
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參照被告提出之下列對話紀錄:
  ⒈民國1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對話紀錄中:「傑」原本是要被
告提供帳戶給朋友,因為交易所有限額,請被告幫忙朋友
買,一天能賺個新臺幣(下同)3、4、5千元,被告回覆說
太不安全,會怕有問題,不太OK,不考慮等語,顯見被告已
知悉提供帳戶幫不明身份之人交易是會有問題。
  ⒉113年3月5日對話紀錄:「傑」請被告幫忙交易10萬元,可以
自己留4000元,而依照被告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資金明細,被告帳戶確實於113年3月5日有轉入9萬6
000元,扣掉4000元後,轉出9萬2000元至遠東銀行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購買虛擬貨幣。
  ⒊嗣依113年3月7日對話紀錄:被告問「傑」匯進來9萬6000元是
誰的錢,「傑」雖表示是其的錢,惟亦自承是其表嫂的帳
戶等語,顯然被告知悉款項不是「傑」本人的帳戶匯入,
被告顯無法確認匯入款項是否為「傑」自己的錢。
  ⒋再依113年3月8日對話紀錄:被告告知「傑」其朋友將其名字
寫錯了,顯然被告知悉錢並不是「傑」本人匯入。而依113
年3月8日17時47分許、20時33分許之對話紀錄,被告均已
表示怕有問題,另依113年3月11日14時25分許對話紀錄,
被告詢問「傑」匯款給被告之人是有在上班嗎?其怕有問
題,錢退不回來,其還違法等語,而被告因無法通過幣託公
司客服人員之詢問,經幣託公司拒絕交易而退還該筆款項
,被告當已明確知悉該筆款項來源有問題,且依113年3月
13日19時55分許之對話紀錄,被告表示怕被調紀錄,錢有領
出來了,但想明天去臨櫃匯款等語。
 ㈡綜上,足認被告確已知悉該筆款項來源有問題,然被告仍依
「傑」指示轉帳至林蓁慧帳戶,並收取6000元報酬,自足認
被告與「傑」之間具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並非無
主觀犯意,原審法院遽認被告無主觀犯意,而判決被告無罪
,容有誤會,請撤銷改判等語。
三、經查:
 ㈠原判決認定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犯罪嫌疑不足
,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係依憑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廖珮瑜
之證述,參以被告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
富邦帳戶存摺影本、告訴人報案之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
、告訴人之中華郵政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其
他匯款單、交易明細、林蓁慧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林蓁慧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林蓁慧帳戶存摺照片、
被告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華南帳戶之存摺影本、被告與
「李宇坤-傑」(即「傑」)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聊天紀
錄匯出文字、被告與「RoyZT YS」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
圖、被告與「Roy」之LINE對話紀錄、「Roy」之個人檔案頁
面截圖,及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而為認定。並說明:①檢視被
告與「傑」間之對話紀錄,「傑」對於被告而言,是已成為
臉書好友2年之網友,且被告與「傑」能看到彼此在臉書上
分享之生活近況,因認「傑」對被告而言,並非全然陌生之
人;「傑」向被告表示可以透過投資理財賺錢,且教導被告
如何申設虛擬貨幣投資平臺帳號、如何進行虛擬貨幣交易,
被告依「傑」之指示操作後,旋即賺取6,000元,因認被告
「傑」自此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被告與「傑」相約過年時
在臺灣相見,可見被告主觀上認為與「傑」可由網友進展為
現實世界認識之友人,且對「傑」有一定程度之信賴感;被
告應「傑」之邀約參與投資平臺所舉辦之獲利活動,被告因
此負債10萬美金而四處借錢籌款,被告因相信「傑」而導致
自身欠下多筆債務,足認當時被告已對「傑」有相當高程度
之信賴感;被告雖因聽從「傑」之建議而負債,被告仍於過
年期間多次欲與「傑」相見,然因「傑」再三推託而未果,
可認被告「傑」信賴程度相當深切,並未因上開投資失利等
情而懷疑「傑」所言是否可信;「傑」再次向被告表示有其
他投資獲利管道,由「傑」之友人提供資金予被告代購泰達
幣獲利,被告因前開資金為「傑」之友人所有而拒絕,被告
並稱其申設之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不會刪除,可作為日後與
「傑」之間往來虛擬貨幣之管道,足見被告對於「傑」之友
人相當警惕,而僅信賴「傑」1人,由此對照,可知被告並
非無端相信任何人之性格,益徵被告主觀上已認定「傑」為
可信賴之人;「傑」以由自己提供之資金,請被告以其申設
之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代其購買泰達幣,「傑」不斷以被告
上開資金為「傑」自己所有,資金來源並無問題,如有問題
將由「傑」自己承擔責任等語說服被告,被告再三確認為「
傑」自身所有之資金後,方依「傑」之指示轉帳,並且向「
傑」表示自己乖乖做勞力工作比較實在等語,可見被告並非
貪圖輕鬆賺取高額獲利,而係因信任「傑」始為依「傑」所
言為之;「傑」再次邀約被告進行投資以獲利,被告逕以自
己無資金而拒絕,益徵被告辯稱係因信任「傑」所言,始為
「傑」為公訴意旨所指客觀行為;綜上以觀,被告辯稱係因
相信「傑」而為公訴意旨所指客觀行為,其無主觀犯意。②
被告富邦帳戶為被告從事富邦人壽外勤工作之薪轉戶,倘被
告確實知悉「傑」為詐欺集團成員,則理當擇其平日未在使
用之金融帳戶予「傑」使用,以降低自身損失,或防免煩擾
,實難想像被告捨此不為,反提供固定有薪資匯入、使用頻
率甚高之被告富邦帳戶之理。綜合被告前開辯詞與勾稽比對
卷內證據之判斷結果,被告所辯其主觀上不具詐欺、洗錢等
不法犯意等語,應屬有據,因認依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仍存
有合理之懷疑,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確有為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罪、期約對價提供帳戶予他人罪之確信,應認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等旨,均依卷內資料逐一指駁說明其理由。核
其論斷,尚無違反論理、經驗及相關證據法則,於法並無不
合。
 ㈡上訴意旨未依據被告與「傑」間之全部之對話紀錄為觀察(
即原判決附表一至八所示),徒然擷取片段對話,據為被告
不利之認定,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
己見為相異評價,自難採認。
四、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至多僅
能證明被告提供富邦帳戶予「傑」、依「傑」指示為金融交
易等客觀行為,然對於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期約對價
提供帳戶予他人或洗錢之犯罪故意,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
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原判決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
核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相同之證據而為不同之
事實爭執,無非對於原判決已明確論斷之說明,徒憑己意為
不同評價,而就事實再為爭執,指摘原判決無罪諭知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提起上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不得僅就詐欺取財罪、期約對價提供帳戶予他人罪部分上訴;對一般洗錢罪部分得上訴,上訴理由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3款事由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0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貴姍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選任辯護人 王佑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貴姍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貴姍(下稱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 帳戶提供給他人匯款使用,可能便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社會 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依他 人指示轉匯不明款項,可能使詐欺集團得以切斷資金金流,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仍與暱稱「 傑」(下稱「傑」)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期約對價而交付



帳戶供他人使用之犯意(尚無證據足認其知悉透過網路或3 人以上詐欺),於民國113年3月8日前某日,透過LINE將其 所申辦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 富邦帳戶)資料,提供予「傑」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 容任他人使用被告富邦帳戶為詐欺、洗錢之犯行,並每筆收 取代價新臺幣(下同)4,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代價。嗣「 傑」取得被告富邦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底,透過臉書社群網 站以暱稱「陳世傑」名義散布投資理財之廣告訊息,適有告 訴人廖珮瑜看見該訊息,乃與「陳世傑」聯繫,並依「陳世 傑」指示匯款投資。嗣告訴人於113年3月8日12時許,依「 陳世傑」指示匯款25萬元至「陳世傑」指定之被告富邦帳戶 ,被告於上開帳戶收受上開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後,即依「傑 」之指示,將其中15萬元、9萬4,000元款項轉至被告在幣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平臺開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遠東帳戶)購買虛擬貨幣 ,被告並保留6,000元作為自己之報酬。惟因幣託公司客服 人員與被告聯繫後,認為該筆資金有異,而於同年月13日14 時22分許匯還24萬2,651元至被告富邦帳戶,被告再依「傑 」之指示,於同日21時7分許、21時12分許,轉出15萬元、1 萬2,000元至「傑」指示之案外人林蓁慧(由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另簽分他案偵辦)在玉山商業銀行開設之帳戶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蓁慧帳戶)。被告另於同日16時1 8分許、16時23分許,以其在華南商業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華南帳戶)轉出5萬元、3萬元至林 蓁慧帳戶,嗣均於同日再由不詳之人轉至現代財富科技有限 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現代財富虛擬 帳戶),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 、第1項之洗錢罪嫌、同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之期約對價 提供帳戶予他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應為無罪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1525號判決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55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 人之指證、告訴人郵局帳戶資金明細、被告富邦帳戶資金明 細、被告華南帳戶資金明細、林蓁慧帳戶資金明細各1份、遠 東銀行回覆資料2份、被告提出與「傑」之對話紀錄1份等, 為其論罪之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為前揭客觀行為之事實 ,然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我承認 客觀的事實經過,我與「傑」110年10月即認識,互為臉書 好友,之後沒有聯絡,112年12月又連絡上,「傑「說要照 顧我、跟我一起賺錢,因為「傑」跟我說他不會害我,我才 這樣做的,我沒有主觀犯意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被告係遭詐欺集團成員感情詐欺,導致被告自身受有290 萬元之損失,且被告富邦帳戶係其日常所用,顯見被告並無 主觀犯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3月8日前某日,透過LINE將被告富邦帳戶資料提 供予「傑」使用;112年年底,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 社群網站以暱稱「陳世傑」名義散布投資理財之廣告訊息, 適有告訴人看見該訊息後與「陳世傑」聯繫,依「陳世傑」 指示匯款投資,並於113年3月8日12時許,依「陳世傑」指 示匯款25萬元至「陳世傑」指定之被告富邦帳戶,被告於上 開帳戶收受上開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後,即依「傑」之指示, 將其中15萬元、9萬4,000元款項轉至被告遠東帳戶以購買虛 擬貨幣,惟因幣託公司客服人員與被告聯繫後,認為該筆資 金有異而於同年月13日14時22分許匯還24萬2,651元至被告 富邦帳戶,被告再依「傑」之指示,於同日21時7分許、21 時12分許,轉出15萬元、1萬2,000元至「傑」指示之林蓁慧 帳戶,被告另於同日16時18分許、16時23分許,以被告華南 帳戶轉出5萬元、3萬元至林蓁慧帳戶,嗣均於同日再由不詳 之人轉至現代財富虛擬帳戶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 告訴人於警詢、偵訊證述相符(偵卷第239至242、315、316 頁),且有被告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 25至29、69至71頁)、被告富邦帳戶存摺影本(偵卷第353 至365頁)、告訴人報案之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偵卷



第237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253至255、259至261頁)、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257至258頁)、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263至269頁)、告訴人之中華 郵政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其他匯款單、交易 明細(偵卷第275至277、243至251頁)、林蓁慧帳戶客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299、307至309頁)、林蓁慧帳戶 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林蓁慧帳戶存摺照片(偵卷第375至 377頁)、被告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303頁)、被告華 南帳戶之存摺影本(偵卷第369至373頁)、被告與「李宇坤 -傑」(即「傑」)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聊天紀錄匯出文 字(偵卷第73、75至76、77至222、389至405頁)、被告與 「RoyZT YS」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第41至57 頁)、被告與「Roy」之LINE對話紀錄、「Roy」之個人檔案 頁面截圖(本院卷第59至6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 認定。
 ㈡衡諸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 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 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 人專屬資料給他人,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然詐欺 罪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 意為限,而不及於確實因誤信而在無故意情形下,遭詐欺集 團騙取金融帳戶之人。且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 因被騙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所在多有,而一般人對於社會 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且認知及決定能力 ,亦會因某些因素限制而有所不同,處於急迫、恐慌或權力 不對等下,常人之判斷能力往往無法察覺異狀,而為合乎常 理之決定。詐欺集團深知上情,即利用渴望感情(包含但不 限於愛情或友情)慰藉之人性,或民眾急於求職、借貸金錢 之機會,在此等心靈脆弱、為求生存之情境下,實難期待一 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此觀諸 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 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知識分子 等情,即可明瞭,則帳戶持有人因相似原因陷於錯誤,繼而 交付帳戶資料,甚至依指示提領款項等情,洵屬可能,自難 僅因帳戶提供者或提領款項者因受騙所交付標的並非金錢, 即逕認有容任他人不法使用帳戶之犯罪故意。是有關被告是 否確有本案犯行,自不得逕以被告有為上開客觀行為為斷, 尚須衡酌被告為前開行為之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之



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 事,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 ㈢被告辯稱:原本我跟「傑」幾年前就沒有聯絡,是因為「傑 」於112年12月份在FB上密我,我們才又連繫上。我所提供 的是我跟「傑」的完整對話紀錄,「RoyZT YS」就是「傑」 ,「劉思珈」是我。我一開始拒絕「傑」,後來「傑」說那 些是他的錢,而且他叫我相信他,他不會害我,我才依照他 講的去做。我手機裡面還有留著我跟「傑」的對話紀錄沒有 刪掉,我可以把我的手機提供給法官,手機裡的對話紀錄跟 偵卷裡面的內容是一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1、72、135、1 36頁)。經檢視被告與「傑」間之對話紀錄:⒈(如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內容),被告與「傑」於110年10月2日認識並且 互相加為臉書好友及LINE好友後,至112年12月23日後再度 聯繫上,被告前開所辯,是否全不足採,並非無疑。而「傑 」對於被告而言,是已成為臉書好友2年之網友,且被告與 「傑」能看到彼此在臉書上分享之生活近況,因認「傑」對 被告而言,並非全然陌生之人。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內 容)「傑」向被告表示可以透過投資理財賺錢,且教導被告 如何申設虛擬貨幣投資平臺帳號、如何進行虛擬貨幣交易, 被告依「傑」之指示操作後,旋即賺取6,000元,因認被告 「傑」自此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是被告辯稱其相信「傑」 等語,並非完全無憑。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內容)被告 與「傑」相約過年時在臺灣相見,可見被告主觀上認為與「 傑」可由網友進展為現實世界認識之友人,且對「傑」有一 定程度之信賴感。⒋(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內容)被告應「 傑」之邀約,參與上開投資平臺所舉辦、三年一度之獲利活 動,然被告因此負債10萬美金而四處借錢籌款,除向自身親 友借款外,另向富邦人壽申請保單貸款,此有被告富邦帳戶 存摺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頁),是被告因相信「傑 」而導致自身欠下多筆債務,足認當時被告已對「傑」有相 當高程度之信賴感,益見被告辯稱相信「傑」而依「傑」指 示為公訴意旨所載客觀行為,並非完全無憑。⒌(如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內容)被告雖因聽從「傑」之建議而負債如前述 ,被告仍於過年期間多次欲與「傑」相見,然因「傑」再三 推託而未果,可認被告「傑」信賴程度相當深切,並未因上 開投資失利等情而懷疑「傑」所言是否可信,被告仍期待與 「傑」從網友關係轉變為真實生活中認識之友人。⒍(如附 表六各編號所示內容)「傑」再次向被告表示有其他投資獲 利管道,由「傑」之友人提供資金予被告代購泰達幣獲利, 被告因前開資金為「傑」之友人所有而拒絕,被告並稱其申



設之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不會刪除,可作為日後與「傑」之 間往來虛擬貨幣之管道。足見被告對於「傑」之友人相當警 惕,而僅信賴「傑」1人,由此對照,可知被告並非無端相 信任何人之性格,益徵被告主觀上已認定「傑」為可信賴之 人。⒎(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內容)「傑」以由自己提供之 資金,請被告以其申設之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代其購買泰達 幣,「傑」不斷以被告上開資金為「傑」自己所有,資金來 源並無問題,如有問題將由「傑」自己承擔責任等與說服被 告,被告再三確認為「傑」自身所有之資金後,方依「傑」 之指示轉帳,並且向「傑」表示自己乖乖做勞力工作比較實 在等語,可見被告並非貪圖輕鬆賺取高額獲利,而係因信任 「傑」始為依「傑」所言為之。⒏(如附表八各編號所示內 容)「傑」再次邀約被告進行投資以獲利,被告逕以自己無 資金而拒絕,益徵被告辯稱係因信任「傑」所言,始為「傑 」為公訴意旨所指客觀行為等語,所言非虛。⒐綜上以觀, 被告辯稱係因相信「傑」而為公訴意旨所指客觀行為,其無 主觀犯意等語應堪採信。
 ㈣細觀被告富邦帳戶之存摺影本,該帳戶為被告從事富邦人壽 外勤工作之薪轉戶,被告亦以此帳戶收受富邦人壽職福會三 節禮金、富邦人壽借款,此有被告富邦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85至95頁)。衡諸常情,倘被告確實知悉「 傑」為詐欺集團成員,則理當擇其平日未在使用之金融帳戶 予「傑」使用,以降低自身損失,或防免煩擾,實難想像被 告捨此不為,反提供固定有薪資匯入、使用頻率甚高之被告 富邦帳戶,綜合被告前開辯詞與本院勾稽比對卷內證據之判 斷結果,被告所辯其主觀上不具詐欺、洗錢等不法犯意等語 ,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事證,仍存有合理之懷疑,不足 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為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期約對 價提供帳戶予他人罪之確信,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 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說明,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附表一(被告與「傑」之對話紀錄)
編號 通訊軟體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MESSENGER 110年10月2日16時25分許 被告 請問你是臺灣人嗎? 本院卷第41頁 2 110年10月2日21時52分許 「RoyZT YS」 此則訊息違反了《社群守則》,因此已遭移除。瞭解詳情 3 110年10月3日15時32分許 被告 你怎麼會加我好友呀? 怎麼看到的? 本院卷第42頁 4 110年10月3日21時28分許 「RoyZT YS」 此則訊息違反了《社群守則》,因此已遭移除。瞭解詳情 5 110年10月3日23時27分許 被告 很高興認識你 本院卷第43頁 6 「RoyZT YS」 此則訊息違反了《社群守則》,因此已遭移除。瞭解詳情 本院卷第44頁 7 110年10月4日16時21分許 被告 ID:abc10119 本院卷第47頁 8 110年10月5日15時49分許 「RoyZT YS」 此則訊息違反了《社群守則》,因此已遭移除。瞭解詳情 9 110年10月5日20時14分許 被告 已+ 10 LINE 110年10月5日15時49分許 「RoyZT YS」 (「HELLO」之貼圖) 本院卷第59頁 11 110年10月5日20時13分許 被告 嗨 12 LINE 112年12月23日16時23分許 被告 請問你的名字是李宇坤嗎? 偵卷第77頁 13 112年12月23日16時24分許 「李宇坤-傑」 是的,李宇坤。 然後我的小名阿傑 在香港這邊朋友都喜歡稱呼,我叫阿傑 14 112年12月23日16時24分許 「李宇坤-傑」 現在我們又認識了 而且聊得比以前愉快 15 112年12月23日16時24分許 被告 是呀 16 LINE 113年1月7日13時37分許 「李宇坤-傑」 我在FB上看到你被詐騙了,是真的嗎 偵卷第82、83頁 17 113年1月7日13時47分許 被告 沒有 18 113年1月7日13時48分許 「李宇坤-傑」 這就好 19 113年1月7日13時48分許 被告 可以截圖給我看你看到什麼嗎? 20 113年1月7日13時49分許 「李宇坤-傑」 刷新不見了 我剛才上去就沒有看到了 21 113年1月7日13時51分許 被告 嗯嗯 22 LINE 113年1月11日0時20分許 被告 看你臉書 今天在畫畫啊 酷喔 偵卷第85頁 23 113年1月11日10時42分許 「李宇坤-傑」 哈哈,是喔 早啊
附表二(被告與「傑」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113年1月15日20時18分許 「李宇坤-傑」 你做保險你應該也有瞭解過基金外匯期貨之類的金融吧。 這一塊的收益確實是滿高的。 偵卷第86、87頁 2 113年1月15日20時19分許 被告 有上過課!但我覺得那風險太高,我就不太有興趣 要懂的人才能去勝任 3 113年1月15日20時19分許後 「李宇坤-傑」 有瞭解過,但你覺得風險太大,確實沒有深入瞭解的人,很容易被割韭菜 現在你遇到懂的人啦確實是可以學習的,只要你學習瞭解掌握裡面一些資訊以後,對你以後確實有很大幫助的 4 113年1月15日20時24分許 被告 是啊!多學習對自己是多幫助 5 113年1月15日20時28分許後 「李宇坤-傑」 哈哈 有時間自己也可以看看財經新聞,或者不懂的也可以來諮詢我 不懂的來問我,我也絕對不會吝嗇的 6 113年1月17日12時3分許 被告 今天早上上課 偵卷第88、89頁 7 113年1月17日12時5分許 「李宇坤-傑」 關於貸款的嗎 8 113年1月17日12時21分許 被告 不是 (傳送1張照片) 9 113年1月17日21時26分許 被告 以你的職業,本來就是明白的對吧 10 113年1月17日21時28分許後 「李宇坤-傑」 是的,也算是一種投資的理念吧 以小博大 QSCTAN (語音通話19分27秒) 註冊登錄上去感覺怎麼樣 11 113年1月17日21時55分許 被告 還在慢慢研究 12 113年1月17日20時10分許後 「李宇坤-傑」 今天太晚了,不然我叫你買入1000美金進去,看那個投資理財 不需要啊 做那個一個月下來,能做到50%左右收益吧 我也有經常放錢在那個投資理財裡面,不過我放得比較多,然後我還自己參與交易的 13 113年1月17日22時27分許後 「李宇坤-傑」 你今天多休息呢,也不要太累,明天再進去摸索 因為我明天在工作上也更好的可以教你體驗 也要等你的身分認證通過了才能體驗,因為這個交易所審核比較嚴格 14 113年1月17日22時28分許 被告 哈,我明天有空再研究摸索 15 113年1月18日17時21分許 「李宇坤-傑」 你要記得去留意一下,你昨天認證的交易所通過了沒有 偵卷第91、92頁 16 113年1月18日17時25分許 被告 還不知道捏 喔!我還是不太懂那個東西 有空再瞭解 17 113年1月18日18時25分許後 「李宇坤-傑」 你是呼(應為「似乎」)忘記了,我是一個專業的人了,不懂的都可以來問我啊 就像昨天說的那樣,涉及到你的專業我也會問你,涉及到我的專業,我也會告訴你啦 18 113年1月18日18時46分許 被告 知道啦!就沒心思在那邊ㄇㄟ 19 113年1月18日18時48分許 「李宇坤-傑」 我現在在做合約交易 很忙碌啊 20 113年1月18日18時49分許 被告 嗯嗯,我也看不懂(苦笑的表情符號) 21 113年1月18日18時49分許 「李宇坤-傑」 我買入的是68000美金 22 113年1月18日18時50分許 被告 臺幣210萬多了..... 好驚人的數字 嚇死我 23 113年1月18日18時51分許 「李宇坤-傑」 交易結束了 也沒多少,我交易所裡面放著的都是60萬美金以上 交易完上漲到70多了 24 113年1月18日18時53分許 被告 臺幣210萬我要賺2~3年 25 113年1月18日18時54分許後 「李宇坤-傑」 所以你使用1000美金在裡面一個月,你賺到一兩千這樣吧,放在投資理財或是有市場的時候我帶你交易 因為我是主做的事業,當然需要很用心的投入了 26 113年1月18日18時55分許 被告 嚇死我了(驚訝的表情符號) 27 113年1月18日18時55分許後 「李宇坤-傑」 哈哈,所以我叫你去瞭解是沒有錯的 而且這個平臺非常穩定,兌換也比較快 28 113年1月18日18時57分許 被告 我覺得,我可能要親眼看見你交易,我才敢相信這是真的了!! 29 113年1月18日18時57分許後 「李宇坤-傑」 哈哈,剛剛我不是親眼給你看了嗎 剛好市場好,我在交易。 30 113年1月18日18時58分許 被告 我知道啦!對我這鄉下老百姓太不真實了 31 113年1月18日18時59分許後 「李宇坤-傑」 但是你要反過來想,你自己投入也不是很多,最多就是1000美金,但你要考慮到這1000美金給你帶來的收益呢 你也不可能像我這麼去投入 1000美金也相當於是個學習的機會了,我還是那句話,但是我既然推薦你去做,我也只會帶你做有把握的事 32 113年1月18日19時整許後 被告 500美金我還覺得多... 最低門檻是多少美金呀? 33 113年1月18日19時1分許後 「李宇坤-傑」 如果是真正想做的話,我覺得1000美金起,這樣你才能見到真正的收益 所以你要跨出這一步去 34 113年1月18日19時2分許 被告 (貼圖) 35 113年1月18日19時2分許 「李宇坤-傑」 方便講電話吧 36 113年1月18日19時3分許 被告 可以 我打給你 (通話時間7分16秒) 37 113年1月18日19時13分許 「李宇坤-傑」 不懂就截圖給我 38 113年1月18日19時13分許 被告 200BTC是什麼? 39 113年1月18日19時13分許後 「李宇坤-傑」 比特幣啊 我們就做美金USDT 你要先認證 40 113年1月18日19時14分許後 被告 (照片) 41 113年1月18日19時15分許 「李宇坤-傑」 是的 42 113年1月18日19時15分許 被告 (照片) 43 113年1月18日19時15分許 「李宇坤-傑」 你的姓名和你的身分證號 輸入好了確認 44 113年1月18日19時16分許 被告 (照片) (中略) 45 113年1月18日19時25分許 被告 我要轉臺幣3萬元到曾慧敏這個帳戶嗎 46 113年1月18日19時25分許 「李宇坤-傑」 現在可以兌換的,客服提供的帳號你轉錢,把支付憑證發給客服會自動兌換USDT存入你的資產的 (中略) 47 113年1月18日21時44分許 「李宇坤-傑」 點資產看看到帳沒有 偵卷第94頁 48 113年1月18日21時45分許 被告 (照片) 49 113年1月18日21時46分許 「李宇坤-傑」 等我5分鐘我教你提領出去 50 113年1月18日21時47分許 被告 好 51 113年1月18日21時47分許 「李宇坤-傑」 感覺怎麼樣 52 113年1月18日21時47分許 被告 是賺188美金嗎? 53 113年1月18日21時47分許 「李宇坤-傑」 當然了 54 113年1月18日21時47分許後 被告 我驚訝到不行 都要尿失禁了 55 113年1月18日21時48分許 「李宇坤-傑」 哈哈,太誇張了吧 56 113年1月18日21時48分許 被告 180秒就賺近6000元臺幣 57 113年1月18日21時49分許 「李宇坤-傑」 這個只是個開始呢 (照片) 我的也結束了,我來教你吧 (中略) 58 113年1月18日22時7分許後 被告 真的好神奇 我今晚會睡不著覺 太刺激了 偵卷第94、95頁 59 113年1月18日22時9分許後 「李宇坤-傑」 有什麼睡不著的 這才是開始,你慢慢就懂了 才賺點小錢噢 要是你今天投入30萬,是不是就翻了10倍了,而且交易一直都是很穩定的 60 (中略) 61 113年1月18日22時13分許 「李宇坤-傑」 太客氣了,我祇(應為「只」)是用我的專業讓你去賺別人的錢 62 113年1月18日22時13分許 被告 哈哈,好開心 這輩子還沒賺過這麼快的錢
附表三(被告與「傑」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113年1月19日15時21分許 被告 你2/15才會回到台灣嗎 偵卷第97頁 2 113年1月19日15時21分許 「李宇坤-傑」 2月15已經過年了 是提前十天回來,哈哈 當然要回來過年的 3 113年1月19日15時22分許 被告 哈哈,我誤會了 4 113年1月19日15時22分許 「李宇坤-傑」 哈哈,再忙也要回去過年的 和家人團聚 5 113年1月19日15時22分許 被告 所以是1月底回台灣的 6 113年1月19日15時23分許 「李宇坤-傑」 也差不多是1月底這樣。 7 113年1月19日15時24分許 被告 你回來臺灣,我再請你吃飯 8 113年1月19日15時24分許後 「李宇坤-傑」 哈哈,好啊 應該請我吃頓飯,哈哈哈哈 到時候我去臺中玩吧 我回臺灣以後喜歡到處走走。 (中略) 9 113年1月19日15時26分許 被告 你來臺中,我們吃飯或爬火炎山 在等客人 10 113年1月19日15時26分許 「李宇坤-傑」 可以啊,一起去爬火炎山 我也比較喜歡的 哈哈 11 113年1月19日15時26分許 被告 爬完山再去吃飯 附表四(被告與「傑」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113年1月25日22時36分許 「李宇坤-傑」 交易所返利活動,三年一次的返利活動,福利是真的可以了 對了,你那裏有收到QSC交易所,發給你的郵件嗎,昨天我這邊有收到一條,而且我這裡還有名額已經預約了 偵卷第115頁 (中略) 2 113年1月25日22時48分許 「李宇坤-傑」 你去問一下客服。 請問我還有名額嗎 你去問還有名額嗎 偵卷第116至119頁 3 113年1月25日22時55分許 被告 (照片) 4 113年1月25日22時55分許 「李宇坤-傑」 還有名額的呀 辦一個10萬的吧 有一名10萬的 5 113年1月25日22時55分許 被告 10萬美金? 6 113年1月25日22時55分許 「李宇坤-傑」 贈送18888美金 7 113年1月25日22時56分許 被告 我要存10萬美金嗎? 8 113年1月25日22時56分許 「李宇坤-傑」 我辦理的是50萬的 傻瓜,你可以交易儲存的啊 時間是一個月的 9 113年1月25日22時56分許 被告 反正先辦10萬美金是嗎? 10 113年1月25日22時56分許 「李宇坤-傑」 是的,時間是一個月 到時候邊交易邊儲存就可以了啊 這個活動三年才有一次 我做交易所這麼久我都只參加過兩次 有一次我都沒有搶到名額 (中略) 11 113年1月25日23時1分許 被告 是7天充值 12 113年1月25日23時1分許 「李宇坤-傑」 為什麼你的才有七個工作日 而且帳戶不能交易和提現 你去問一下客服呢,為什麼我的充值時間只有七天,不是一個月嗎 而且帳戶又不能交易和提現 (中略) 13 113年1月25日23時41分許 「李宇坤-傑」 新用戶和老用戶完全不一樣的 明天我進公司先去看一下我流動資金吧 (中略) 14 113年1月25日23時50分許 「李宇坤-傑」 我以為是和我一樣一個月,他贈送的彩金是凍結不能使用,但是帳戶是恢復正常能交易和提現的 一個月做下來10萬美金早就有了,很輕鬆就完成了 沒想到不一樣,明天我去看我一下我公司的帳,看看能流動出來多少我先給你補進去,先把你帳戶恢復了 (中略) 15 113年1月26日18時18分許 「李宇坤-傑」 我手裡頭在這7天沒辦法拿出10萬金的流動資金 (中略) 16 113年1月26日18時20分許 「李宇坤-傑」 你先問問客服能不能取消,如果你那邊有資金的話,湊一下就把它完成了 這個活動三年才有一次 我都在想辦法幫你完成 因為你的期限太短了,而且不可交易,不可提現。 (中略) 17 113年1月26日23時56分許後 被告 不能退辦,那...怎麼辦... 只能靠你協助了!! 18 113年1月26日23時57分許後 「李宇坤-傑」 但是我在短暫的7天也拿不出10萬美金 19 113年1月26日23時59分被告許 被告 因為我有想過我去跟任何人借錢,別人都一定認為我被騙說我「起笑」(閩南語) (中略) 20 113年1月27日0時1分許 被告 試問,如果7天內沒完成10萬儲值,會被逞(應為「懲」)罰嗎? 21 113年1月27日0時2分許 「李宇坤-傑」 我這邊有問過,如果未完成,7天以後每天會扣除你帳戶餘額的10%違約金。 22 113年1月27日0時4分許 被告 1天扣4446元? 23 113年1月27日0時4分許 「李宇坤-傑」 嗯嗯,對 不知道新用戶和老用戶一不一樣 24 113年1月27日0時6分許 被告 被扣還是要補到10萬是嗎? 25 113年1月27日0時6分許 「李宇坤-傑」 好像是這樣的吧 26 113年1月27日0時7分許 被告 嗯... 27 113年1月27日0時7分許 「李宇坤-傑」 我們明天講電話說吧 明天說吧 (中略) 28 113年1月29日13時58分許後 「李宇坤-傑」 你線上申請的是什麼啊? 信用貸款嗎 偵卷第126頁 29 113年1月29日13時59分許 被告 保貸 30 113年1月29日13時59分許 「李宇坤-傑」 保貸審核比較快的 (中略) 31 113年1月29日15時18分許 被告 保單貸款確定46萬台幣 (中略) 32 113年1月30日11時11分許 被告 我在想是不是要用貨運的錢先轉進去 偵卷第131、132頁 33 113年1月30日11時11分許後 「李宇坤-傑」 你貨運的錢有多少呢 櫃檯匯款十分鐘就OK啦 但是你去匯款,你千萬不能說你去做投資的,銀行肯定不會讓你匯,如果你說做投資,銀行更希望他把錢存在它那裏,就是各種理由不讓你匯款 34 113年1月30日11時12分許後 被告 50萬臺幣,但文件都在我媽那裏 (中略) 35 113年1月30日11時27分許 「李宇坤-傑」 但是都屬於你自己的錢 你應該可以挪動的吧 36 113年1月30日11時31分許 被告 是公司的,不是我的,但用在我名下 (中略) 37 113年1月30日15時41分許 被告 銀行行員,說我不適合再跟銀行借了 而且也借不到 偵卷第134頁 38 113年1月30日15時43分許 「李宇坤-傑」 不適合 為什麼啊? 39 113年1月30日15時43分許 被告 因為已經有保單借款了 (中略) 40 113年1月30日16時42分許 被告 開車去朋友家,看誰願意借我 41 113年1月30日20時51分許後 被告 這10萬臺幣是我跟乾媽借的 現在在乾媽家 沒有跟乾媽講實話,我只說周轉一下,她就說好,因為我出社會賺錢後就不曾跟人借錢了 偵卷第137頁 附表五(被告與「傑」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113年2月17日11時59分許 被告 今天有要來找我嗎? 偵卷第169頁 (中略) 2 113年2月17日13時56分許 「李宇坤-傑」 今天沒有時間耶 3 113年2月17日13時58分許 被告 我想說 你明天就要回香港了 要把禮盒送到你手上 有在想說我坐高鐵上去拿給你 4 113年2月17日14時57分許後 「李宇坤-傑」 謝謝你,你真的是太用心了。 你的心意我心領了 (中略) 5 113年2月17日15時29分許 被告 我看情況,不然就是我晚上開車拿上去給你 比較不塞車 6 113年2月17日16時16分許 「李宇坤-傑」 不要這麼勞煩啦 你跑起來太麻煩了 (中略) 7 113年2月17日16時19分許 「李宇坤-傑」 覺得這樣太麻煩你了。 領你的心意啦 8 113年2月17日16時19分許 被告 那就等有一天我們見面啦 (中略) 9 113年2月17日16時20分許 「李宇坤-傑」 我過去香港那邊,半個月左右回來吧,那邊工作人員已經開始工作了,重新編寫程序洗盤口要我過去 (中略) 10 113年2月17日16時20分許 被告 那就3月回來再見面吧 11 113年2月17日16時21分許 「李宇坤-傑」 嗯嗯,那時候剛好是春天遍地花香, 剛好和你一起爬山。 會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喔。
附表六(被告與「傑」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113年2月26日15時13分許後 「李宇坤-傑」 我覺得你做交易所真的不是太好 我教你換一種方式賺錢一天也可以賺個3/5千台幣 偵卷第191頁 2 113年2月26日16時54分許 被告 也是要再放本金下去嗎? 3 113年2月26日17時13分許後 「李宇坤-傑」 不需要什麼本金都不要。 只需要你去下載一個交易所。 因為前兩天我臺灣的朋友聯繫我,最近他使用交易所資金比較大,然後在那邊有限額,他轉錢給你,你幫忙給他買 一天也能賺個兩三千 四五千這樣 (中略) 4 113年2月26日19時16分許 「李宇坤-傑」 而且我跟他說清楚了,出問題他自己負責 我這邊才想到你,這樣賺錢的方式也快喔 (中略) 5 113年2月29日11時28分許 被告 宇坤 我想想,還是請你朋友再找人好了 偵卷第194頁 6 113年2月29日11時28分許 「李宇坤-傑」 沒有問題的 7 113年2月29日11時28分許後 被告 這個交易所我就先保留 就留著未來,你若要轉USDT給我,就用這管道 8 113年2月29日11時35分許後 「李宇坤-傑」 嗯嗯,OK今天都給我朋友說好了 然後你現在又這樣說 ...... 9 113年2月29日11時39分許 被告 抱歉,我家的帳戶只剩我一個可以使用,我已經不能再承受再有變卦,現在這個局面已經是對我來說很嚴重了 跟人家借的錢,還不出來,還要去借支票,還要被情緒勒索 (中略) 10 113年3月1日19時41分許後 「李宇坤-傑」 你如果沒有資金,乾脆就不要交易了,可以賺點別的錢啊 那個來的乾脆又簡單 偵卷第196、197頁 (中略) 11 113年3月1日19時42分許 「李宇坤-傑」 我仔細和我朋友打聽過了,根本就不會有任何風險,不然他那邊那個人也不可能給他做了一年 (中略) 12 113年3月1日20時40分許 「李宇坤-傑」 我在(應為「再」)說一遍我朋友這個不是洗錢 不是用你的帳戶給他洗錢 你明白了嗎 13 113年3月1日20時41分許 被告 你朋友這個我不考慮啦!謝謝你 附表七(被告與「傑」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編號 1 113年3月5日12時54分許後 「李宇坤-傑」 想說你的交易所給我收10萬臺幣可以嗎 銀行帳號:006*******3985 戶名:劉貴珊 分行:豐原分行 銀行代碼:012 這樣喔 偵卷第199頁 2 113年3月5日12時59分許 被告 正確 (中略) 3 113年3月5日18時10分許 被告 有!進來了 (中略) 4 113年3月7日1時53分許 被告 我想問昨天匯給我臺幣96000是你朋友的,還是你的呢 偵卷第202頁 5 113年3月7日1時54分許 「李宇坤-傑」 你也是還沒有睡覺嗎 怎麼了 6 113年3月7日1時54分許 被告 還沒,剛洗好上床 沒什麼事,只是想知道這是誰的錢呀 7 113年3月7日1時54分許 「李宇坤-傑」 那個就是我的錢啊 怎麼了?有什麼問題嗎 8 113年3月7日1時55分許 被告 沒有問題 9 113年3月7日1時55分許 「李宇坤-傑」 不會有任何問題的。 下次有這種好事我再告訴你 (中略) 10 113年3月8日20時35分許後 被告 我是想說如果244000這筆沒到你的錢包,那10萬的4000我就不要拿了 我可能沒那個命賺這個吧 偵卷第209頁 (中略) 11 113年3月8日22時30分許 被告 我不敢再用交易所去兌換USDT了 偵卷第210、211頁 (中略) 12 113年3月8日22時31分許後 「李宇坤-傑」 都是我自己的資金你有什麼問題呢 (中略) 13 113年3月8日22時33分許 被告 如果有問題,法律的問題是我要承擔的 14 113年3月8日22時33分許後 「李宇坤-傑」 如果有法律的問題我來承擔。 我把我的證件給你看了,把我家庭住址給你。 你在想什麼呢? 這個不像別人那樣是違規操作,你這個有違規操作了嗎 是要分類型的,這些都是正規交易所 15 113年3月8日22時36分許 被告 交易所的名字是我的,帳號也是我的,有問題也是找我呀 16 113年3月8日22時37分許 「李宇坤-傑」 但是錢是由我這邊給你匯過去。 我的錢沒有問題,你那邊會有什麼問題呢 我使用了很多交易所,從來沒有過問題。 (中略) 17 113年3月8日22時39分許 「李宇坤-傑」 有朋友需要的我,我要會使用我交易所給他們轉錢,只要錢是正常來源,合法的,根本不會有任何問題 我接觸交易所差不多16年 做什麼樣的潛規則我明白的。 (中略) 18 113年3月10日19時37分許後 「李宇坤-傑」 那個錢全是乾淨的錢 怎麼可能會負法律責任 你真的想太多了好嗎 (照片) 如果有問題,你實名舉報我 我給你保證你拿聊天紀錄給他看 全部事情都是我叫你做的 出任何問題 你叫警察來找我 這樣可以了嗎 (通話時間1分5秒) 偵卷第212頁 19 113年3月10日20時46分許 被告 嗯嗯 20 113年3月10日20時46分許 「李宇坤-傑」 所以不需要擔心的 有什麼問題跟我說就可以了,我們一起處理 (中略) 21 113年3月11日19時34分許後 被告 我覺得我還是乖乖去做勞力工作比較實在 謝謝你提供我這個管道,我覺得還是不行,影響著我的心裡 都內分泌失調了 偵卷第215頁 22 113年3月11日19時36分許 「李宇坤-傑」 因為你前段時間才出問題,你又怕出什麼問題 不要緊張好嗎? 23 113年3月11日19時36分許後 被告 所以我想以後這個管道給別人去做好了 我真的會睡不著覺 (中略) 24 113年3月12日23時53分許 「李宇坤-傑」 明天那個到你卡裡,你給我說吧 因為那個錢不全部是我自己的 偵卷第220頁 25 113年3月12日23時53分許 被告 好 (中略) 26 113年3月13日19時44分許 被告 好,謝謝 000000○次沒辦法轉那麼多,我臨櫃去匯款 偵卷第221頁 27 114年3月13日19時49分許後 「李宇坤-傑」 你銀行卡不是一次性給轉30嗎 現在櫃臺已經下班了 你銀行卡不是一次性可以轉嗎 兩筆就轉好了啊 你說的是你去ATM嗎? 28 113年3月13日19時55分許 被告 我怕被調紀錄,錢有領出來了,明天我去臨櫃匯款,可以嗎? 29 113年3月13日19時55分許後 「李宇坤-傑」 錢是正常出入的,有什麼問題啊 銀行卡可以轉就直接轉 這個又不是什麼不乾淨的錢,這個不用怕好嗎 你去櫃檯匯款也有紀錄啊 這個不會有任何問題的 30 113年3月13日19時57分許 被告 紀錄不會看到轉給誰,是用現金存入 銀行會對帳戶 一進一出的帳戶搜尋,平常沒使用那麼平凡(應為「頻繁」) 31 113年3月13日19時59分許 「李宇坤-傑」 這個看到紀錄是沒有問題的 沒事 你直接轉帳 32 113年3月13日20時2分許 被告 我平常沒一直進出,這一兩個月進進出出太多了! 33 113年3月13日20時2分許 「李宇坤-傑」 這個錢又不是來路不明 你正常出入帳會有什麼問題啊,他又不會對你銀行卡限制什麼的 (通話時間4分48秒) 到銀行處理了嗎 34 113年3月13日21時2分許後 被告 在用了 轉好了 附表八(被告與「傑」之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發送訊息者 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113年3月15日14時5分許後 「李宇坤-傑」 最近的市場可以做喔 我已經測試5天很穩定的 這5天我這邊一直都是收益狀態 偵卷第222頁 2 113年3月15日14時14分許後 被告 嗯嗯,可是我也沒資金 謝謝你 3 113年3月15日14時15分許 「李宇坤-傑」 好吧,這些事我也不想強求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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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