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宏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4年度金訴字第2398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742、2466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判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
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
宏城於本院審理期日明示僅針對刑的部分上訴(本院卷第25
5、256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關於被告賴宏城部分之
事實及論罪為基礎,而僅就所處之刑部分進行審理,其餘未
表明上訴部分,不在本院審判範圍。另被告MA YAU YIP (中
文名:馬友業,香港籍)提起上訴後,業於本院審理期日撤
回上訴確定,被告WONG TSZ LOK(中文名:黃子洛,香港籍
),嗣具狀亦撤回上訴確定,被告馬友業、黃子洛部分將移
送檢察官執行,併此敘明。
二、被告賴宏城上訴意旨略以: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但原審量
刑太重,請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等語
三、經查:
㈠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
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
⒈被告賴宏城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自白如原判決附表(
下稱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犯行,又原審認定:被告賴宏城未因本案獲有報酬(
原審卷第221頁),且其就附表二編號2取得之金融卡及就附
表三編號5收水之4萬5000元均經查扣,已無其他犯罪所得。
故被告賴宏城所犯上開共8次犯行,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賴宏城雖供出招募其加入詐欺集團之上手游書榮,且因
其供述使員警循線查獲游書榮,惟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函文暨檢附資料(原審卷第305至329、357至502頁),
游書榮係招募被告賴宏城及安排車手住宿飯店及租賃腳踏車
等事宜,依其分工情狀,尚難認游書榮係發起、主持、操縱
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而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後段之要件不符,無從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㈡被告賴宏城就附表三編號3、4、7所犯洗錢部分止於未遂,原
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就本案所犯洗錢部
分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自白之減刑要件
;另被告賴宏城於偵查及法院審判中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自白不諱,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
減輕其刑,惟被告賴宏城就本案犯行均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原審就其上述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
於量刑時併予衡酌,經核並不合。
㈢原審法院就被告賴宏城之量刑,已逐一說明上述減刑事由之
依據及理由,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宏城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分工
騙取他人財物,且就附表三部分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危害社
會治安及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參以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尚處於受指揮地位之分工情節及參與程度、各被
害人受損程度,並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所犯洗錢或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符合上開減刑要件,被告賴宏城與附表三編號1所
示之被害人鐘芳萍無條件達成調解,被告賴宏城與同案被告
黃子洛與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簡祥宇各以2000元成立
調解,有調解筆錄可憑(原審卷第333至335頁),兼衡被告
賴宏城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被
告賴宏城有如前述供出上手具體情資之態度,暨所自陳之智
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原審卷第223頁,本
院卷第2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賴宏城有期徒刑1年、
1年1月(共4罪)、1年2月(共3罪)。被告賴宏城所犯輕罪
之洗錢防制法雖定有應併科罰金之刑罰,然經整體觀察被告
犯罪情狀,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依較重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名之刑科處,已屬適量,無宣告被告賴宏城
所犯洗錢輕罪併科罰金刑之必要。復衡酌被告賴宏城所犯各
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時間間隔不長,依所犯上開
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
、犯罪傾向及施以矯正必要性等節,併定被告賴宏城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2月。至於被告賴宏城上訴請求緩刑等語,惟其
所犯經諭知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自與刑法第74條
第1項緩刑之要件未合,被告賴宏城請求緩刑之宣告,應有
未當。是原審所為量刑,顯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
,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量刑依據及理由,核無被告賴宏城所
指量刑過重或違誤之情事,亦無其他得以從輕評價罪責之有
利情形存在。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表一:略(與被告賴宏城無關)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交寄時間 寄出之帳戶金融卡 1 略(與被告賴宏城無關) 2 丁巧如(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22時28分許,以臉書帳號「Patrik」對丁巧如佯稱:可領取基金會福利金云云,致丁巧如陷於錯誤,除依指示轉帳繳交保證金外,並將右列金融帳戶金融卡寄出。 114年2月24日23時59分許,以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將金融卡寄出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雅門市。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鍾芳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某時許,在臉書上佯以出售小木屋組合屋,致鍾芳萍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2時19分 4萬4000元 莊偉忠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友業 114年2月25日13時2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無尾熊門市) 114年2月25日13時3分 2萬元 114年2月25日13時4分 4000元 2 劉柏雍(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詐騙劉柏雍,致劉柏雍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2時43分 4萬9983元 楊宗憲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友業 114年2月25日13時12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復興北門市) 114年2月25日13時13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3時13分 1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3 黃以情(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在臉書賣場佯以要向黃以情購買蜂膠膏乳液,並欲使用宅配通,再佯以宅配通交易有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以情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3時9分 9985元 莊偉忠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馬友業(金融卡持有中) 未及提領 未及提領 未及提領 114年2月25日13時11分 9985元 莊偉忠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5日13時15分 2015元 莊偉忠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胡氏容(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13時24分前某時許,以臉書社團佯稱欲向胡氏容購買奶粉,並表示要以交貨便匯款繳納,需簽署金流協議云云,致胡氏容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3時24分 2萬4021元(另有12元手續費) 莊偉忠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簡祥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12時35分前某時許,對簡祥宇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並佯以須測試驗證云云,致簡祥宇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2時35分 4萬5077元 莊偉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黄子洛 114年2月25日12時42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高橋店) 114年2月25日12時43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2時44分 5000元(另有5元手續費) 6 莊碧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某時許,在臉書上佯以出售組合屋云云,致莊碧雲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4時39分 10萬元 莊偉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子洛 114年2月25日15時17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幸福讚門市) 114年2月25日15時17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5時18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5時19分 2萬元(另有5元手續費) 114年2月25日15時20分 1萬9000元(另有5元手續費) 7 蔡易霖(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23時1分許,在臉書社團佯稱欲向蔡易霖購買商品,並表示要以交貨便匯款繳納,需簽署金流協議云云,致蔡易霖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114年2月25日15時8分 4萬1123元 莊偉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子洛(金融卡持有中) 黃子洛未及提領,其為警查獲後,在警控制下,於114年2月25日15時30分至15時34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幸福讚門市),自左列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共計10萬5000元(含其他不詳被害人之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