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1616號
TCHM,114,金上訴,1616,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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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1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ELVIN LIM WAI HONG(中文名:林偉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ELVIN LIM WAI HONG(中文名:林偉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
國壹佰壹拾肆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ELVIN LIM WAI HONG(中文名:林偉康)(
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
年8月7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1月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11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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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