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RAN DUY HOANG(中文名:陳維黃、越南籍)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DUY HOANG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TRAN DUY HOANG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
國114年8月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11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