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89、1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I TO WAI(中文名:李道偉)
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
月28日所為之延押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日期「114年11月28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14年10月28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延押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關於裁定日期所載「114年11月28日」,顯係「114年10月28
日」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
規定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