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06號
被 告 張嘉
選任辯護人 謝珮汝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嘉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於114年8月
20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14年10月19日,2個月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10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