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204號
TCHM,114,聲再,204,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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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0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月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638號,第一審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第213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0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月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
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月搧(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
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
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
當理由,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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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