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46號
TCHM,114,聲保,746,202510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燕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燕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燕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8年9月確定後,移送接續
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713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