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快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快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快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05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
訴字第6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