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38號
TCHM,114,聲保,738,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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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快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快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快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05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
訴字第6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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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