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滄明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滄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滄明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分別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接
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651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