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20號
TCHM,114,聲保,720,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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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永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永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73145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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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