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政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政忠前因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
等罪,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4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65日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