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15號
TCHM,114,聲保,715,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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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博鏞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博鏞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5月月
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0日)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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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