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13號
TCHM,114,聲保,713,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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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奕龍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奕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奕龍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731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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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