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10號
TCHM,114,聲保,710,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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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家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家駿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
院各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7127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4、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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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