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09號
TCHM,114,聲保,709,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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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孝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孝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孝澤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法
院判處各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715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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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