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群超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群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群超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717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