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98號
TCHM,114,聲保,698,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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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俊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7196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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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