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涵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涵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涵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21年
3月,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
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6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