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昕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昕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昕庭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
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8月,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706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