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聖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聖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聖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73341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80日),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