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欽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義欽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4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0
3、14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