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68號
TCHM,114,聲保,668,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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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冠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冠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趙冠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350號函核准假釋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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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