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治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治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王治華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1620號函核准假釋,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