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61號
TCHM,114,聲保,66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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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慶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慶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慶峯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928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9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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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