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振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食安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振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振益前犯食安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974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
8等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