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94號
TCHM,114,聲,794,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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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
30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94號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
表編號2備註欄「臺北地檢」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地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94號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原本及正本
之附表編號2備註欄「臺北地檢」之記載,顯係「新北地檢
」之誤寫,因不影響於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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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