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425號
TCHM,114,聲,1425,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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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林政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分檢錦仁114
執聲他223字第11490189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所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2(誤載編號4)之罪,符
合數罪併罰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
為鈞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請求向鈞院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
就受刑人之請求,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4年9月
2日中分檢錦仁114執聲他223字第1149018942號函,否准受
刑人所請。受刑人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行指揮不當,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具狀向鈞
院聲明異議。
 ㈡原檢察官所採之定刑組合,有部分宣告刑屬本即得併合處罰
之數罪,如拆分重組可能得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之併罰刑度,
故本案構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而應
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得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
定其應執行刑。
 ㈢查,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以下稱A裁定)定應
執行刑7年,受刑人不服,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
1148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受刑人另犯之毒品防制條例等案
,則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以下稱
B裁定)定應執行刑4年確定在案,A、B裁定合計接續執行11
年。
 ㈣A裁定附表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1月11日(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判決),而B裁定附
表編號2(誤載編號4)之罪犯罪日期為110年1月8日,本符
合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
,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㈤採此方式定應執行刑,總和下限則為4年9月(以A裁定附表諸
罪及B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為一定刑組合,各刑之最長期即A
裁定附表編號6之罪,宣告刑3年11月;以B裁定附表編號1、
3、4之罪為另一定刑組合,其中最長刑為B裁定附表編號3之
罪,宣告刑10月);相較之下,原A、B裁定之定刑組合,總
和下限則為下限為6年9月(A裁定附表諸罪各刑之最長期即
附表編號6之罪,宣告刑3年11月;B裁定附表諸罪各刑之最
長期即附表編號2之罪,宣告刑2年10月)。兩種定刑組合
總合下限相差2年。A裁定附表有多件販賣毒品罪,而B裁定
僅附表編號2之罪為販賣毒品罪,其餘皆僅施用或持有毒品
罪,B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的罪質顯然與A裁定附表中之罪較
為接近。於定應執行刑,在非侵害他人身體、自由之法益之
罪,如罪質較類似,經實質考量有無過度評價、比例原則、
刑罰邊際效應等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循之原理原則後,基於恤
刑原則應可能受到更低之執行刑,以合於罪責相當,避免過
度評價。從而本案應屬於曾經分別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中,
有部分宣告刑屬本即得併合處罰之數罪,如拆分重組可能得
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之併罰刑度之情形。
 ㈥綜上,原A、B裁定之定刑組合因構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
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而應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得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此,受刑人爰狀
請鈞署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
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
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
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
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
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
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
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
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
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
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
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
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
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
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
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
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
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
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
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
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
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
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
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
,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
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
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
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
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635號裁定(下稱A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犯
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33號裁定(下稱B
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A、B裁定所示等罪,不合數罪併罰要件,應接續執行。緣
受刑人認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因
犯罪時間在110年1月8日,與A裁定附表所示最早確定日期11
0年1月11日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聲請重定應執行之刑,經
該署以中分檢錦仁114執聲他223字第1149018942號函復「未
符法律規定,所請礙難辦理。」等情,而否准受刑人之請求
後,受刑人因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聲明異議。然B裁定附表所示犯罪,除編號2
外,均係在A裁定附表最早判決確定日期即編號1所示110年1
月11日後所犯。且A、B裁定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
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
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是各該裁定均已生實質
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
應執行刑。
 ㈢又A裁定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合併刑期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473月
(即122年9月),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7年3月,A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7年,已給予相當高度之優惠恤刑;B裁定附表
所示之宣告刑刑期之總和為有期徒刑53月(即4年5月),內
部界限為有期徒刑4年3月,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亦
給予相當之恤刑。且A、B裁定合計應接續執行之刑期為11年
,並未逾越如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但書規定所定30年刑期之上限,難認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
當之特殊情形,亦無極重要之公共利益需維護,而有另定應
執行刑必要。
 ㈣此外,受刑人前於本院為A裁定後,曾以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應與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漏未
聲請,A裁定未對受刑人所犯全部案件總檢視即為裁定有誤
為由,就本院A裁定提起抗告,然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
字第1148號裁定駁回,有該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參,受刑人
於A、B裁定均確定後,更請求檢察官聲請將B裁定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抽離,與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刑,依上說明
,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其執
行指揮,並無違法。受刑人仍執前詞提起聲明異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7月26日 109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8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8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5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3月,已執畢 A裁定附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9月(22罪) 有期徒刑3年1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8日 109年1月29日~109年7月12日 109年1月30日、 108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30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3月,已執畢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A裁定附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5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1日 108年12月12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A裁定附表: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B裁定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0年1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618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9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8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12月2日 備註 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586號 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4號) B裁定附表:
編號 3 4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3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1日 111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9月1日 備註 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4號) 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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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