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409號
TCHM,114,聲,140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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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章書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章書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章書駿(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10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
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
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
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
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
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
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本院按:即內部性界限)
,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執
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
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按
:若無上述情形,則宜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
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
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司
法院「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
可供參考。
三、本院判斷: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數罪,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歷審判決、前開裁定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
、6、7、8、10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5、11
、12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9、13、14部
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上均指有期徒刑部分),屬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款所示之情形,而受刑人就如附表
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4年10
月2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在卷可稽,且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
行刑之表示意見」,乃於114年10月27日以書面表示:受刑
人因罹患口腔癌,懇請能給予受刑人5年內之定刑等語,亦
有本院函詢公文稿、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281-289頁),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
態樣及手段之異同、犯罪時間有所間隔、侵害法益部分罪質
不同,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綜合考
量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
特質,並考量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2年6月,再加計附表編號11至14之宣告刑,合計為
有期徒刑7年3月(即已定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
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
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前揭所述
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
,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後,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受刑章書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妨害自由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4日 109年5月8日 109年1月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6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111年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97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3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111年度執字第5513號)。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111年度執字第9192號)。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111年度執字第683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誣告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8月27日 107年3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21號 112年度簡字第521號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6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21號 112年度簡字第521號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112年度執字第7133號)。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112年度執字第7132號)。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112年度執字第1124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5日 109年1月13日 110年6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6日 112年6月26日 112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112年度執字第11249號)。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112年度執字第11249號)。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6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9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1月24、2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60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14號 113年度桃金簡字第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4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14號 113年度桃金簡字第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4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496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93號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㈠有期徒刑1年2月 ㈡有期徒刑1年1月 ㈢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30日、 110年9月2日  ㈠111年1月15日 ㈡111年1月15日 ㈢111年1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17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1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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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