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41號
TCHM,114,聲,134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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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NG KHAI NAM(中文名:彭凱南,馬來西亞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G KHAI NAM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案受刑PHANG KHAI NAM(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
示各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
(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向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而受
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
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本質均屬
加重詐欺既遂或未遂之罪,且係因參與詐欺集團而在民國11
3年11月間分擔車手角色共同所犯,具有較高之非難可責重
複程度,其中如附表編號1、4部分之加重詐欺均為未遂犯,
如附表編號2、3由其出面收取之詐欺贓款各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100萬元(見本院卷第17、27、35、40頁),
個人此2次獲得之犯罪所得則分別為7000元、2333元(見
本院卷第17、21、35、38頁),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
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
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備註欄所示
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另綜為考量如附表各事實審判決所載其
餘量刑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受刑PHANG KHAI NAM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3/11/18 113/11/13 113/11/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721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80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0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613號 判決日期 114/02/12 114/04/17 114/05/08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0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6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11 114/05/20 114/06/17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65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63號(囑託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4072號代執行)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51號(囑託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4302號代執行) 編號1至2經士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由高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406號駁回抗告在案。 附表受刑PHANG KHAI NAM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1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4/05/29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7/03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14號(囑託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4068號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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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