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29號
TCHM,114,聲,132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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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源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源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源瀧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漏未記載),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
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
、第8項定有明文。
三、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蔡源瀧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
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
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訴字第9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經提起上訴,分別經本院以11
2年度上訴字第73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41
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02號判決、112年度訴字第
212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經提起上訴,分別經本院以113年度
上訴字第103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8月月之總
和。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
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送達受刑人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
,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代為收受,已為合
法送達。惟受刑人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
證書、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37至145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
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
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
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免失之過苛。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受刑人蔡源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3罪) 犯 罪 日  期 申報期別106年7月 申報期別104年2月 申報期別106年8月至106年12月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66號、110年度偵字第6392至6394、6398至6400、6517至6526、12074、128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9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228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66號、110年度偵字第6392至6394、6398至6400、6517至6526、12074、128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3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36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3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36號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417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14日 114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編      號     4     5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申報期別104年2月 104年2月開立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9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2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9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2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31日 114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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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