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68號
TCHM,114,聲,1268,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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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紹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紹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紹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
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
表編號1、5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4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表示「懇請鈞院予我從輕量刑
,已深感懊悔,請鈞長從簡發落,如蒙恩准,銘感五內」等
語,有民國114年7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
見,受刑人於114年9日25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
,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99-103頁)。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分為詐欺、洗錢防制法、交通過失
傷害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害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
度,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雷同,時間、空
間較為密接,與其餘各罪之時間、空間則有相當間隔,附表
各編號各罪間之獨立程度非低;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
(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以及其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
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陳紹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 ①1年2月(4罪)、 ②1年4月、 ③1年3月、 ④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1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111.06.06.(4次)、 ②111.05.31.、 ③111.06.01.、 ④111.06.07. 111.04.05. 112.0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4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4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42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42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9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13.02.27. 113.02.27. 113.05.0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42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42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9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3.26. 113.03.26. 113.06.04.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80號 編號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770號 附表:受刑人陳紹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 ①1年10月、 ②2年2月、 ③2年、 ④1年2月、 ⑤1年11月、 ⑥2年4月 犯罪日期 110.04.06.至110.11.19. ①112.09.10.、 ②112.09.11.、 ③112.09.11.、 ④112.09.11.、 ⑤112.10.04.、 ⑥112.10.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2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5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判決日期 113.12.12. 114.05.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5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1.14. 114.06.1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2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83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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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