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38號
TCHM,114,聲,1238,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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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顏慶森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
上訴字第8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顏慶森(下稱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
9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
認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等罪嫌(共計6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具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執行羈押,有本院
訊問筆錄及押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9
5號卷〈下稱本院上訴卷〉第83至87、91頁),先予敘明。
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意旨略以:雖被告所犯為販賣毒品
之重罪,然就相關案情及上手均已坦承在案,被告知悉恐餘
生將在牢獄中度過,被告之配偶因身體關係及家中狀況需被
告處理,請求准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而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係就被告是否犯
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
形為必要之審酌。復按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並非在行被告
有罪、無罪之調查,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
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實
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應就形式上之證據判
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羈押之必要
性,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再按所謂羈押必要性
,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以
遂行訴訟或執行程序者為依據,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驗
定則或論理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  
四、經查:
㈠、被告所為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
毒品等6次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
僅對原判決之刑一部提起上訴,且表明對於原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等均不爭執,此部分不在上訴範圍〈
見本院上訴卷第183頁〉,並撤回其除對刑以外其餘部分之上
訴〈見本院上訴卷第221頁〉),業經原判決於其附表編號1至
6,各處以有期徒刑6年4月、2年、7年10月、6年6月、6年2
月、8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在案(見本院上訴卷
第43頁之原判決正本),足認被告上揭各次所為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被告所為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之各罪,均屬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且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
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
為該犯重罪嫌疑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
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且被告前
曾有遭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查詢資料乙
份在卷可佐,實有相當事實及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參酌被告
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行,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
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目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或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
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無從准予被告以具保及限制
住居等方式替代之,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自由法益及訴訟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
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㈡、至於被告配合偵審程序坦承犯行,且配合檢警查緝上手,乃
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問題,為事實審法院量刑審酌之範圍
,與羈押原因存否無關。另聲請意旨所述個人家庭狀況乙節
,則與法院審酌羈押與否之要件無涉,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法以命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輕微手段代替羈押,此外,復查無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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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