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永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永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紳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
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
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
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
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
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
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
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其餘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4
年8月15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罪質各異、時間間隔非短、侵害法益不同、各罪
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
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
意見,受刑人勾選無意見,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
,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
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附表:受刑人謝永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強制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強制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04/17 110/02/09 109/08/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236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少連偵字第129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苗簡字 第249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32號 111年度苗簡字 第710號 判決日 期 110/04/30 111/03/07 111/08/09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苗簡字 第249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32號 111年度苗簡字 第71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06/11 111/04/07 111/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3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72號 編號1至6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執畢) (續上頁)
編號 4 5 6 罪名 共同強制 加重妨害秩序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12/02 109/09/10 110/06/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0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 少連偵字第10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緝字第34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 第710號 110年度訴字 第428號 112年度簡字 第225號 判決日 期 111/08/09 111/08/16 112/07/07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 第710號 110年度訴字 第428號 112年度簡字 第22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9/23 111/09/26 112/08/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72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4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29號 編號1至6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執畢) (續上頁)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共同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03/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59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 第44號 判決日 期 114/04/1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 第4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