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71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張永通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4年8月2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張永通(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下稱A裁定)販賣毒品罪(
即A裁定附表編號5)首先判決確定時間為民國102年8月29日
(抗告意旨誤載為102年6月4日),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下稱B裁定)之販賣毒品罪犯罪時間
均在A裁定首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所犯,則A裁定附表編號5至9
之販賣毒品重罪和B裁定附表編號5至8之販賣毒品重罪合併
定應執行刑,其餘輕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較有利受刑人。且
若另依抗告人於原審之主張定刑方式即B裁定附表編號5至8
所示之罪與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刑,B裁定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罪另合併定刑,2者定刑後相加之刑度亦比原接續
執行之有期徒刑30年8月較為有利。檢察官所採之定刑方式
顯與最高法院見解有悖,屬過度不利評價,造成抗告人責罰
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有必要重新改組搭配,酌定對抗告人
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請撤銷原
裁定,給抗告人一個公平合理的裁定等語。
二、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
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
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
不再理原則之適用。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
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
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
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
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
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此為
最高法院最近之統一見解。如受刑人在無上開例外之情形下
,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請求檢察官重行向法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檢察官不予准許,於法相合,自難指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
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
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
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
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
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
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
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
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
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
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
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
」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
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
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
當無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先後經A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18年
10月確定在案。而聲請人請求將A裁定所示之罪與B裁定編號
5至8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以彰檢名執辛114執聲他603字第1149024151號函復「…B裁
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
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且查無部分犯罪因
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原定執
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其中B裁定編號7所示8罪之中
,有2罪是在A裁定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後…無得再參與A裁定之
合併定刑。…再A裁定各罪刑期加總41年1月,合併定刑後應
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執行率僅28.80%,B裁定刑期加總
為146年9月,合併定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執行率
甚至低至12.83%,原裁定減刑幅度可謂極為優渥,應無責罰
不相當過嚴苛致違反恤刑原則之情形,且A、B裁定之刑度均
未逾30年。…即便依台端所主張將B裁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
罪自原裁定割裂後抽離並參與A裁定之合併定刑,其合併刑
度為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至30年以下,B裁定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其合併刑度為有期徒刑11月以上至2年5月以下,惟
如此重新定刑方式,對台端並非必然更有利。…是以A、B裁
定所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結果,難認有過度不利評價致責
罰顯不相當,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等語,否
准其聲請等情,有上開裁定、函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犯A裁定、B裁定所示
之罪,最早判決確定者係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
定日期為101年5月24日,是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
日為101年5月24日(A裁定內各罪都是101年5月24日前所犯
)。B裁定最早判決確定者係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
決確定日期為101年12月11日,定刑基準日為101年12月11日
(B裁定內各罪都是101年12月11日前所犯)。而B裁定編號5
、6、7①②③⑥⑦、8所示之罪雖是在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
基準日101年5月24日前所犯,但B裁定附表編號7④、⑤所示2
罪,犯罪日期為101年5月27、101年6月3日,是於101年5月2
4日後所犯,不得與A裁定合併定刑。又A、B裁定所示之罪,
都是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審
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裁定,且聲請時A、B裁定附表所示各
罪均已確定,抗告人既已行使選擇權,自難指摘檢察官此部
分聲請有恣意選擇致其不利之情事。依照上開說明,A、B裁
定定刑基準日之選擇、定刑範圍之劃定均屬正確,其定刑基
準日與定刑範圍之確定性自不得動搖,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
之拘束。
㈢至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如果將A裁定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
與B裁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刑,定刑範圍在有期
徒刑15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30年以下;再將A裁定附表編號
1至4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年
以上,有期徒刑2年5月以下;又將B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
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定刑範圍在有期徒刑11月以上,
有期徒刑2年5月以下,以此方式定刑結果,抗告人所犯A、B
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最高刑度合計可
達34年10月,與抗告人目前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0年8月,兩
者相較結果,何者對抗告人有利,不言而喻。抗告人所稱:
A裁定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
合併定刑,其餘輕罪另定應執行刑,對其較有利云云,容有
誤會。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請求,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
之處。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23日 101年4月25日 101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52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60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2月15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5月24日 101年11月28日 10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28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7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8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8日 100年3月18日 100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12月20日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月10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0年3月20日 100年3月18日 100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B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5月28日 101年10月8日 101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4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11月15日 101年12月17日 102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11日 102年1月8日 102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56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118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7日 101年5月22日 101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7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5月2日 102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21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8次)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①101年5月18日(2次) ②101年5月20日 ③101年5月21日 ④101年5月27日 ⑤101年6月3日 ⑥101年4月12日 ⑦101年4月15日 101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5月2日 102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