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612號
TCHM,114,抗,612,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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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1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莊鎮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38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莊鎮宇(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
所犯數罪最重為有期徒刑5年10月,於附表編號1至3部分,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減除之刑期約為3個月。然
本件原審裁定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係將總刑
期11年7月(計算式:6年1月+1年6月+1年6月+2年2月+4月=11
年7月)減除約3年之有期徒刑。然抗告人並非以心理預期之
量刑來指本件定應執行刑有何違反法律,僅以誠心悔過之態
度,聲請更輕之量刑裁定。抗告人育有一子,目前由年邁之
祖母代為養育,為避免造成更多之社會問題,希望能讓抗告
人盡早回歸社會,以盡到一個身為人父、人孫應盡之責任,
挽救瀕臨破碎之家庭,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更為有利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之定
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
犯罪行為人或抗告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
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
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
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
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
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
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
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倘其所酌
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
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
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
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嗣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
院相對應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
聲請對於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整體犯罪
過程之各罪關係(抗告人所犯分別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非法持有可
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抗告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
特性及犯罪傾向、抗告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暨抗告人具狀表示希望能從輕量刑為整體評價後
,就抗告人如附表所示之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而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係在各刑之最長期(有
期徒刑5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7年10月)
以下,從形式上觀察,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符合
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規定。而本件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罪,業經原審以112年度聲字第3700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3萬元確定;附表編
號4所示之罪,業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
表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業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裁判可佐,則本件裁量
定應執行刑,自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原裁定附表
編號7所示之刑期之總和之法律內部界線上限有期徒刑11年7
月(6年1月+1年6月+2年2月+1年6月+4月=11年7月)。是以,
原審係在抗告人本件內部界限之範圍內,衡酌抗告人所犯各
罪犯罪類型不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其所犯各罪時間
及空間之密接程度為整體評價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
徒刑8年6月,使抗告人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年1月之利益。從
形式上觀察,原審裁定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
且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
度之刑罰折扣,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
,並無不當之處。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固以其係尚有家人需照顧,為避免造成更多
社會問題,希望能給其悔改向上之機會等語,而指摘原審裁
定不當。惟揆諸前開說明,定執行刑係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
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
刑,既係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亦未違反裁量
權之內部性界限,復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
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酌以抗告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名,分屬不同罪質之公共危險罪、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等罪,本即無給予大幅
減刑之空間,抗告人執以作為抗告理由,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
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其就自由裁量之
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抗告人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
量刑之期盼,對原審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審裁定
不當,自難認有理由,其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莊鎮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①有期徒刑5年2月(另併科罰金5萬元) ②有期徒刑3年8月(另併科罰金10萬元)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2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1日 ①105年至106年間某日至111年10月17日 ②111年10月17日 111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96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00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訴字第68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均否 不得易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91號(已執行)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14號(編號2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10號 編號1至3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併科罰金13萬元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9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11月30日 ②110年12月6日 ①110年12月4日 ②110年12月5日 ①111年3月18日 ②111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8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23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0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1382號(編號4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12162號(編號5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14年執字第930號(編號6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4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1日前之不詳時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執字第5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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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