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國審附民字,114年度,1號
TCHM,114,國審附民,1,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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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被 告 林益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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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