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皓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皓(下稱被告)因犯加重詐欺等罪,前經本
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執行羈
押,至同年10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4年8月27日駁回上訴,被告
提起上訴中,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14年10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