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209號
TCHM,114,上訴,1209,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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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育愷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3
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育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育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惟其刑事上
訴狀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
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
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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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