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歸入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14年度,13號
TPHV,114,金上,13,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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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李育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弘偉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字第69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貿公司
)為股票發行上市之公司(下稱上市公司),被上訴人為持
有昇貿公司股份超過10%之大股東,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起
至110年6月9日止(下稱系爭期間),就昇貿公司如附表一
(下稱表一)所示之普通股股票(下稱普通股)、附表二所
示(下稱表二)第4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下稱公司債,
與普通股合稱系爭有價證券)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
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其買進、賣出之數量及價格
,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3
項規定之方式計算,交易之差價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
7萬6,042元(下稱系爭利益)。伊為昇貿公司之股東,於11
0年12月3日發函請求昇貿公司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下合稱
董事會等)依法對被上訴人行使歸入權,被上訴人雖歸入2,
714萬2,971元,惟尚有1,974萬0,215元(下稱系爭款項)未
歸入,伊再於111年6月22日發函促請昇貿公司就系爭款項對
被上訴人行使歸入權,然昇貿公司不為行使等情。為此,爰
依證交法第157條第2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昇貿公
司系爭款項及自111年6月8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
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昇貿公司系爭款項,及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6個月內買進、賣出昇貿公司系爭有價
證券所得差價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下合稱交易稅等)
後為2,673萬8,154元,昇貿公司對伊行使歸入權,伊已全數
給付完畢。昇貿公司對伊無系爭款項之歸入權可行使,上訴
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倘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2項規定計算結果,伊應給付之金額高於已歸入金額,該規
定違返法律保留原則,應屬無效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
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查昇貿公司為上市之公司,被上訴人為持有昇貿公司股份逾
10%之股東,上訴人為昇貿公司之股東被上訴人於系爭期
間買進、賣出昇貿公司系爭有價證券獲有差價利益,上訴人
於110年12月3日、111年6月22日函請昇貿公司董事會等對被
上訴人行使歸入權,被上訴人於111年1月3日、同年6月7日
依序給付昇貿公司2,655萬7,178元、58萬5,793元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5、136頁),堪信為真。又兩
造對於被上訴人於系爭期間進、賣出之公司債應轉換為普通
股,與買進、賣出之普通股配對計算差價利益,並不爭執,
僅爭執公司債與普通股相配完畢後,剩餘之公司債應依證交
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或同條項第2款規定計算
差價利益?經查:
 ㈠按證交法第157條條第1項所定利益之計算,依證交法施行細
則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
,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
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
計入;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
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
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計算標準
;其配對計算方式,準用前款規定。又證交法第157條第1項
之立法目的,是讓內部人無法因短線交易而獲得利益 ,並
藉此達到嚇阻內線交易,俾維護證券市場公平之功效。而以
最高賣價減去最低買價為計算基礎之方法,係最能實現嚇阻
內部人短線交易之立法意旨。另依證交法第157條第1項之文
義,利益之獲得,只須符合「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
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之要件,即可行使歸入權,條
文並未規定必須將6個月內之全部交易綜合計算,並將虧損
扣除後再計算利益。因此,公司只須將6個月的任何2筆或數
筆交易列出,並計算其利益,即可行使歸入權(參學者賴英
照著證交法解析簡明版第267、268頁)。再觀證交法施行細
則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利益之計算方式,可知僅
同種類之有價證券得以相配;則該條項第2款規定不同種類
有價證券轉換普通股股數之計算標準,應即係為與普通股買
進、賣出價進行相配計算利益而設,故於與普通股相配完畢
後,所餘之有價證券如均為同種類,解釋上即應依第1款規
定方式計算其利益,始符立法之目的。
 ㈡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23日、24日、28日買進表二所示之昇貿
公司公司債;嗣自110年2月22日起至同年5月21日止全數賣
出,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2年9月22日證
櫃視字第1120070239號函及檢送之交易明細表可參(見原審
卷一第239至243頁)。則自110年2月22日回溯6個月,被上
訴人於109年8月27日、8月31日買進表一所示之普通股計7萬
1,000股,及向將來推算6個月,於110年6月9日賣出之普通
股5,000股,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
所)112年7月28日臺證監字第1120013061號函及檢送之昇貿
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足佐(見原審卷一第201至209頁),均
為6個月內不同種類有價證券之買賣,依上說明,應先將公
司債全數轉換為普通股,並與6個月內買進、賣出之普通股
相配計算利益,相配完畢後,所餘公司債,則依第1款之規
定相配計算利益。查昇貿公司公司債每張面額10萬元,轉換
價格為每股30.9元,有昇貿公司該次發行公司債公開說明書
、發行及轉換辦法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05至113頁),每張
可轉換普通股3,236.246股(計算式:100,000÷30.9=3,236.
246),全部可轉換323萬6,246股(計算式:3,236.246×1,0
00=3,236,246),其買進、賣出轉換每股價格如上訴人提出
之歸入權參考明細表(見原審卷第一第31、32頁)。又兩造
就6個月內賣出公司債轉換普通股最高價,與買進普通股最
低價;及賣出普通股最高價,與買進公司債轉換普通股最低
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之原則,計算所得之
差價扣除證交稅等後均為116萬0,120元(見原審卷一第31、
103頁),與證交所計算之結果相符(見原審卷二第59頁)
,堪予認定。而前開公司債與普通股相配完畢後,應銷除之
公司債權數依序為21,939權(計算式:71,000÷3.236246=21
,939)、1,545權(計算式:5,000÷3.236246=1,545),合
計2萬3,484權。所餘97萬6,516權(計算式:1,000,000-23,
484=976,516)公司債,即應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相配計算
。原審囑託證交所計算系爭有價證券之交換利益,其中說明
二、㈠之計算方式為:⒈將普通股以外之其他具股股權性質之
有價證券(即公司債),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
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
計算基準;⒉就普通股股票以實際買進或賣出之價格、股數
為計算基準;⒊就全數交易以最高價與最低價相配,次取次
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相配。如買進與賣出為不同種
類有價證券者,則予以配對銷除,並依序計算其所得之差價
,虧損部分不予計入且不予以配對銷除,依此計算其所獲利
益。於配對銷除時,就公司債銷除時,若同日有數筆交易,
如係買進,則以當日實際買入價格最高者,優先銷除相當於
轉換股數之有價證券數量;若係賣出,則以實際賣出價格最
低者,優先銷除相當於轉換股數之有價證券數量;⒋承上,
再就前開剩餘之公司債,重複前開⒈、⒉、⒊之流程,直迄未
能再配對銷除止。嗣再依各同一種類之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
價證券,以實際最高賣價與最低賣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
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
。⒌依前開計算所獲利益,於扣除證交稅等之總額(見原審
卷一第245、246頁),符合前㈠所述利益之計算方式,則證
交所依此計算之結果,自得為本件差價利益之依據。查證交
所依此計算被上訴人所得利益,其中股對債加債對股為116
萬0,120元、債對債為2,520萬0,273元,合計為2,636萬0,27
3元,有證交所113年1月15日臺證密字第1120023699號函及
檢送之歸入權計算方案一表可參(見原審卷二第45至59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108頁)。堪認被上
人因買進、賣出系爭有價證券之差價利益為2,636萬0,273元
。上訴人主張剩餘之公司債應轉換為普通股後相配計算差價
利益,所得差價利益為系爭利益云云,要無可採。
 ㈢基上,被上訴人所獲差價利益為2,636萬0,273元,被上訴人
給付昇貿公司2,714萬2,971元,已逾應歸入之金額。故上訴
人主張昇貿公司對被上訴人尚有系爭款項未行使歸入權云云
,洵無可取。
四、按發行股票公司,其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
之上市股票或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於取
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
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發行股票公
董事會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30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
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固為證交法第157條第1、
2、6項所明定。惟倘上市公司董事會監察人已行使歸入權
而取得差價利益,則請求股東自不得再代位行使歸入權。查
被上訴人已將買、賣系爭有價證券所獲差價利益全數給付昇
貿公司,已如前述;且昇貿公司於111年7月18日之董事會
作成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完竣,不依上訴人計算所謂差額利益
另行提起訴訟,以維股東權益之決議,有該公司111年度第9
董事會議事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55頁),堪認昇貿公
司之董事會監察人並未怠於行使歸入權。從而,上訴人依
上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即有不合。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昇貿公司系爭款項,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
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附表一:股票
交易日期 買進或賣出 交易數量/股 交易價∕股 (新臺幣∕元) 交易總額 109/08/27 買進 5,000 26.85 134,250 5,000 26.90 134,500 1,000 27.00 27,000 7,000 27.05 189,350 7,000 27.10 189,700 5,000 27.15 135,750 3,000 27.30 81,900 7,000 27.35 191,450 109/08/31 9,000 26.20 235,800 7,000 26.30 184,100 3,000 26.45 79,350 3,000 26.50 79,500 9,000 26.60 239,400 110/06/09 賣出 5,000 50.00 250,000 附表二:公司債
交易日期 買進或賣出 交易數量/張 交易價/張 (新臺幣∕元) 交易總額 109/12/22 買進 18 107.35 1,932,300 20 107.4 2,148,000 162 107.95 17,487,900 109/12/23 31 107.5 3,332,500 75 107.9 8,092,500 167 107.95 18,027,650 109/12/24 250 107.8 26,950,000 20 108 2,160,000 109/12/28 150 111 16,650,000 57 112 6,384,000 24 112.2 2,692,800 26 112.4 2,922,400 110/02/22   賣出 7 128 896,000 10 129.05 1,290,500 10 130 1,300,000 110/02/23 15 129.5 1,942,500 15 130 1,950,000 20 130.5 2,610,000 30 132 3,960,000 110/02/24 10 132 1,320,000 110/02/25 10 131 1,310,000 2 132 264,000 110/02/26 14 127.7 1,787,800 15 129 1,935,000 110/03/03 21 123 2,583,000 21 124 2,604,000 110/03/10 5 123 615,000 10 124.2 1,242,000 110/03/11 14 125 1,750,000 40 126 5,040,000 18 126.8 2,282,400 9 128 1,152,000 110/03/12 10 130 1,300,000 110/03/15 15 125 1,875,000 110/03/17 15 127 1,905,000 25 128 3,200,000 15 128.5 1,927,500 15 129 1,935,000 26 130 3,380,000 110/03/18 16 127.5 2,040,000 15 128 1,920,000 12 130 1,560,000 110/03/19 15 128.55 1,928,250 20 128.9 2,578,000 5 129 645,000 110/03/25 27 127 3,429,000 8 127.05 1,016,400 33 128 4,224,000 110/03/26 10 129 1,290,000 38 130 4,940,000 16 130.25 2,084,000 5 130.7 653,500 3 131 393,000 110/03/29 16 131 2,096,000 15 132 1,980,000 35 133 4,655,000 16 134 2,144,000 15 136 2,040,000 10 139 1,390,000 15 143 2,145,000 110/03/30 10 141 1,410,000 10 143.3 1,433,000 4 147.8 591,200 110/03/31 1 145 145,000 110/04/01 22 145.5 3,201,000 10 145.9 1,459,000 16 146 2,336,000 37 148 5,476,000 25 150 3,750,000 18 152 2,736,000 110/04/06 15 158 2,370,000 15 162 2,430,000 12 166 1,992,000 2 167 334,000 110/04/07 15 168 2,520,000 110/04/09 5 166 830,000 110/04/12 14 159 2,226,000 110/04/15 4 145 580,000 110/05/21 3 126 3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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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