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105號
TPHV,114,重上,105,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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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陳諭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麗英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陳君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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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