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
上字第8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二二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4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2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核對筆錄為由,聲請
准許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 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 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